本报讯最近,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了一批劣质“胶州红”辣椒种坑农害农案件,驳回胶州市种子公司对菏泽地区中级法院一审的不服上诉,维持维护农民利益的成武县工商局胜诉的原判。
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,1996年3月,成武县宝峰乡农民两次从胶州市种子公司购进“胶州红”辣椒种3600斤,价值130500元,该乡农民大面积种植后发现这些辣椒长势极差,品种杂、产量低,有的每亩只收入五六元。于是,宝峰乡农民联名于1996年9月23日到成武县工商局投诉,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。成武县工商局受理此案后,当日便带领农艺师到实地查看,发现与农民投诉情况相符,随即与胶州市种子公司取得联系。1996年9月25日,胶州市种子公司一行5人赶到成武,查看现场后他们一致认为是种子问题,并现场取样封存,说回去后请领导研究理赔农民损失。但胶州市种子公司人员一走杳无音信,其间,成武县工商局曾多次电话电报催办,对方均不理睬。1996年12月8日,成武县工商局作出行政裁决:胶州市种子公司按国家法规规定承担违法责任,理赔农民损失。
胶州市种子公司不服裁决,又到菏泽地区工商局复议。在仍达不到其摆脱违法责任的情况下,胶州市种子公司于1997年3月一纸将成武县工商局推上了菏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,经过长达一年的一审诉讼过程,最后,菏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调查取证判决:胶州市种子公司出售的“胶州红”辣椒种品种杂,纯度差,给农民造成了巨大损失,应负法律责任。成武县工商局所作出的行政决定,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程序合法,适用法律法规正确,应予维持。
一审判决后,胶州市种子公司仍不承担赔偿责任,于1997年10月又将成武县工商局推上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。省高级法院于1998年5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此案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。